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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酌定不起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5年5月19日 来源: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ncjtls.cn/

  薛沼鑫,北京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诉法酌定不起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一、刑诉法酌定不起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但要是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

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的决定。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

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

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的适用,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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