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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沼鑫,北京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携带"黄金彩礼"出境,不申报也是走私! 判刑,罚金,彩礼也要全部没收!
2013年7月27日上午,陈某携带2900克黄金制品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据了解,那些黄金,是陈某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由于当时陈某急着回台湾,又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所以没有申报。
对于此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
《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指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什么说是普通货物、物品,因为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态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是被该罪排除在外的,这些物品的走私行为都是被《刑法》单独定罪的。比如有人走私文物,那么他就不会被判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是被判犯走私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