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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被判刑还应赔偿事故损失 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2021年9月14日  深圳人身损害律师   http://www.ncjtls.cn/

 宋律师,深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被判刑还应赔偿事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后,对受害人家属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作出了新规定。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许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75067.86元。

   超载运输酿事故

   2003年10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回面粉,当其驾驶超载三吨多面粉的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过程中,将经该路段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邵某撞倒受伤。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3294.83元、丧葬费3000元。事发后,李某即用手机向"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经公安机关对李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测,鉴定肇事车辆为不合格,并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此后,李某按照公安机关的赔偿建议书确定的赔偿份额交纳赔偿金58000元。

   交通肇事获刑罚

   2004年2月12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驾驶不合格车辆并严重超载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预缴事故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为获赔偿上公堂

   在料理完邵某的后事后,因李某与邵某的继承人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邵某的继承人许某等人遂以李某和陈某为被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许某等人诉称,200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驾驶未经年检且经鉴定不合格的号牌为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为被告陈某装运面粉,当其行驶至204国道海安某服饰公司门前,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将已注意观察路面通行状况由东向西步行靠近公路左边线的邵某撞倒,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李某超载达到核定装载重量的350%,且存在多种违章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被告陈某明知李某车辆核定装载重量仅为1吨,仍指使李某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规避的因果关系,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要求李某与陈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95379.80元,但是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指使或者强行要求李某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装载质量为其装运面粉。

   被告李某辩称,本起事故经海安县及南通市两级公安机关认定,我应负事故的主要。对原告方有证据证明的各项费用愿意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赔偿建议的比例予以赔偿。由于我已经被科以刑罚,原告再向人民法院主张由我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该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则辩称,我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

   查明事实断是非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的前提是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邵某横穿马路,对道路的动态情况观察不够,没有注意避让机动车辆,其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因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被告李某驾驶超载车辆在超车过程中遇有情况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负事故的主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具有财产损害赔偿性质,而非属于精神抚慰金,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李某与陈某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指使或者强行要求被告李某超过有关核定的装载质量从事运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被追究刑事后,是否还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对这个争议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受害人死亡后对有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问题,关系到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是对精神上的抚慰还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后,其继承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对各种损失的计算方法经历了"扶养丧失说"向"继承丧失说"的嬗变。所谓"扶养丧失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

 

  ......

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应该拨打紧急求救电话,维护好交通事故现场,等交警赶来进行勘查,明确双方之后再进行赔偿措施。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

  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因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因车辆装载物掉落或遗洒导致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行人或者车辆的;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导致事故的;

  非机动车逆行导致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发生交通肇事全责如何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受害人的费用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受害人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包括,赔偿丧葬费,最后还有受害人或者是近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应该勇敢的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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