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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常州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如何赔偿?

2021年9月14日  深圳人身损害律师   http://www.ncjtls.cn/

 宋律师,深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主要有三:赔偿范围、赔偿、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使人发生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可以就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在2001年3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这二个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反之,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对较小。这时候,交通事故人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同等或次要,就可认定交通事故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这时候,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人,而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公平;。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那时交通事故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公平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受害人只有在事故人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若是致受害人伤残,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若是致受害人死亡,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若是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能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常州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如何赔偿?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即过失相抵。  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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